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檢查之每分鐘流量,應在受檢油量計
  標示最大流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不得少於二000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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