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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 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 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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