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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各校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參加其他軍事 學校(以下簡稱他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他校相當年級肄業。 各校學生除降班或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一年級及最高年級學生,不得轉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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