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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信託業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於店頭市場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時,對委託人屬自然人之非專業投資人者,其得交易之種類以不涉及外 匯之臺股股權選擇權及轉(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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