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電子展示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內,不得設置。
二、臨接道路之外面牆均無窗戶或開口設置者,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
    修設施,其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一公尺以下,且下端距地面四公尺以
    上。但下端距地面六公尺以上者,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一.五公尺以下
    。
三、每宗建築基地空地之電子展示廣告得設置一處,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
四、設置於尚未開發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者,其高度以設置地點至地界線
    之最小距離為限,且不得超過十二公尺,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
    過六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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