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承攬人就所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之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
業災害補償部分,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
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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