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需土工程主管機關同意收容餘土之施工場所,應由餘土產生承包廠商或
承造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都發局備查:
一、需土工程計畫書或建造(雜項)執照圖說影本。
二、需土工程所需土方容量計算書圖。
三、需土工程承包廠商或承造人進場同意書。
四、交通運輸計畫。
五、其他都發局規定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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