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需土工程主管機關同意收容餘土之施工場所,應由餘土產生承包廠商或 承造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都發局備查: 一、需土工程計畫書或建造(雜項)執照圖說影本。 二、需土工程所需土方容量計算書圖。 三、需土工程承包廠商或承造人進場同意書。 四、交通運輸計畫。 五、其他都發局規定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