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原管理機關或財
  政處函請撥用機關撤銷撥用收回接管: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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