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原管理機關或財 政處函請撥用機關撤銷撥用收回接管: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