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凡經調配使用之船舶如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藉故抗不接受調配使用,
  或其船舶之操業者藉故離船怠忽職務或故意破壞船上設備因而延誤時機
  者,得由使用單位檢證層報國防部移送主管機關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
  罰暫行條例」之規定懲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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