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於接受產品訂單前,應審查與產品有關之要求,並確認下列事項
:
一、訂單所載之產品要求。
二、合約或訂單內容與原協議不同之處理。
三、法令之遵守。
四、使用者訓練之提供。
五、履約能力之具備。
前項審查及確認之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客戶非以書面提出對產品之要求者,製造業者應於接單前確認之。
製造業者與客戶間之約定有變更者,應修正相關文件,並確認已告知相關
人員。
〔立法理由〕
一、製造業者應於接受訂單前,審查與產品有關要求及確認其要求事項內
    容達成之規定。
二、已約定合約或訂單者,製造業者或客戶任何一方提出變更並修訂後,
    應確認已告知與該合約或訂單產品實現流程有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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