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
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