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時,信託財產不得運用於與下列各款
所列公司發行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證券直接或間接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或境內結構型商品:
一、委託人為發行公司者。
二、委託人或配偶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發行公司。
三、委託人未成年,其直系血親一親等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直接
或間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發行公司。
四、委託人為法人機構者,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發行公
司。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股東持有股份總額之計算,如有下列情形者,亦應計
入其持有之股數: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信託業依委託人或其委任第三人指示購買第一項商品前,應由委託人出具
切結書,聲明非屬第一項所列身分關係,如有不實,委託人應自負其責,
以善盡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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