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
          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期貨商給
          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
          之公費。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
          度之審計公費減少,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期貨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
    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
            不再接受委任,或期貨商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
            者,其意見及原因。
          3.期貨商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
            及查核範圍或步驟等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
            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期貨商之處理方法(包
            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
            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
            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5.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無法信賴期貨商之聲明書或不願
            與期貨商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者。
          6.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
            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
            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
            擴大查核範圍者。
          7.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
            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
            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期貨商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
            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
            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期貨商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
            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期貨商應就第一目及前目之 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
          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期貨商應
          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三、期貨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
    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
    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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