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張掛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有人行道之橋樑、人行道及寬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島之路燈
    桿上者。
二、公車月台站區內、設有交通號誌或附設人行道照明燈之路燈桿上不得
    設置。
三、設置於路燈桿上者,應以燈桿套環固定,並不得損壞燈桿鍍鋅表層。
四、旗面下端應距地(橋)面二.五公尺以上,並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且
    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五、旗面材料限用布質並以鋁合金為旗桿,規格以長一.五公尺,寬六十
    公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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