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掛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有人行道之橋樑、人行道及寬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島之路燈 桿上者。 二、公車月台站區內、設有交通號誌或附設人行道照明燈之路燈桿上不得 設置。 三、設置於路燈桿上者,應以燈桿套環固定,並不得損壞燈桿鍍鋅表層。 四、旗面下端應距地(橋)面二.五公尺以上,並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且 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五、旗面材料限用布質並以鋁合金為旗桿,規格以長一.五公尺,寬六十 公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