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申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核准使用期限屆滿者,應停止使用。
但如容量尚未飽和或拌合加工及篩選分類功能,其處理設備足堪使用者,
應於核准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申請營運展期,每次展期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展期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設置營運許可文件影本。
二、營運月報表。
三、現況全景照片。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範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如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五、營運期間違規紀錄統計表。
前項展期申請除不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外,應依申請展期
時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經土石方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都發局核
發展期許可。
土資場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不得再承諾收受餘土,且該三個月
每月處理量不得大於轉出再利用量。
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已承諾收受餘土,及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餘土
未能處理完竣者,應將其案件名稱及餘土未處理量,製作清冊報都發局備
查;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餘土未能處理完竣者,並應通知起造人或承造人
辦理變更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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