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應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當
日將認股借貸明細送交本公司,經由本公司於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送交
發行人。
本公司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發行人指定之劃撥日,比對前項認股借貸明細
及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無誤後,依認股借貸明細將客戶該次
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全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
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證券商應於繳款截止日當日將認股借貸明細傳送予本公司
轉交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三、第二項明定本公司於指定劃撥日,將客戶該次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
證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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