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時,應操作「認股借貸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567),查詢該次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基本資料,如發現該基
本資料尚未建檔或須變更時,應將該次提供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
現金增資停止過戶日及繳款起迄日等基本資料,於繳款截止日前,檢附證
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認股借貸有價證券基本資料建檔或變更作
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認股借貸有價證券基本資料之查詢、通知、建檔及變更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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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時,應持證券存摺、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並填具「認
股借貸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認股借貸證券商申請辦理。
認股借貸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應操作「認股借貸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568)或「認股借貸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568S)通
知本公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客戶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認股借貸之程序。
三、第二項明定證券商受理客戶申請認股借貸後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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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借貸證券商得操作「認股借貸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69)
,或操作「認股借貸申請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569F),查詢認股借
貸申請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證券商得查詢客戶申請認股借貸資料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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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應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當
日將認股借貸明細送交本公司,經由本公司於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送交
發行人。
本公司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發行人指定之劃撥日,比對前項認股借貸明細
及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無誤後,依認股借貸明細將客戶該次
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全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
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證券商應於繳款截止日當日將認股借貸明細傳送予本公司
轉交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三、第二項明定本公司於指定劃撥日,將客戶該次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
證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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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證券商辦
理認股借貸作業時均適用之。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客戶另提供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認股借貸抵繳之擔
保品者,準用之。
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客戶申請將認股借貸有價證券轉換為證券業務借貸
款項之擔保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作業,有關開設擔保品專戶、退還或處分擔保
品、轉擔保等作業,仍應一體適用現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作業,爰
於第一項明定應適用第一節之相關條文。
三、第二項明定客戶認股借貸之擔保維持率不足,而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
抵繳差額時,應準用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擔保品抵繳之撥轉。
四、第三項明定客戶於認股借貸融通期限屆滿前,申請將認股借貸有價證
券轉換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時,應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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