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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六十五條之一、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
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七條之五、第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一0一條之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於113年8月19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號令頒布修正「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核准證券商得辦理認股借
    貸業務。
二、配合前揭業務開放,主管機關於113年8月21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
    1929號函同意本公司陳報增訂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二條之三,規範相
    關帳簿劃撥作業,並將是項業務納入本配合事項適用範圍,爰修正本
    條。

(刪除)。

第二章   交割需求借券
第一節   借券參加人為證券商者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出借證券資料登錄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客戶出借證券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
    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
    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0),將出借證券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客戶申請變更其出借證券數量或費率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
    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371),將出借證券變
    更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三、客戶撤銷其出借證券申請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
    /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
    「出借證券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372),將出借證券撤銷資料輸入
    本公司電腦。
四、客戶可出借餘額,不含借券日前一營業日買進及當日送存或前一營業
    日賣出之證券。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出借證券申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3)列印
    「出借證券申請表」,核對其客戶截至當日出借證券申請明細資料,
    及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74,查詢類別2:借出
    查詢),列印「借出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借出證券明細資
    料。

參加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稱營業細則)第一
0九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稱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應借券之情事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向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
    中心)完成申報或申請手續後辦理借券。
二、賣方證券商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借券,且未完成
    有價證券之交割者,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
三、本公司於借券當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將出借證券
    ,自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
    戶完成借券,並將借券資料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無法取借時由證
    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
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列
    印「借券資料明細表」,核對其一個月內補正借券明細資料。
五、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44)收取
    出借人基本資料,憑以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

參加人依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借券後
,其還券及續借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券參加人自其錯帳處理專戶或其違約處理專戶補回證券後,須向證
    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
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還券作業,將歸還證券,由借券
    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
    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
    買中心。
參加人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為其辦理
借券後,其還券及續借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主動借券還券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A61)通知
    本公司辦理還券。
二、本公司依借券參加人通知辦理還券作業,將歸還證券,由借券參加人
    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借券參加人之借券專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
    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借券參加人無法於借券完成交割或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
暫代交割日後之第一營業日還券時,須繼續辦理借券。

參加人無法還券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運用借券擔保金,補回證券。
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歸還證券,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
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參加人於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無法交付有價證券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時,應於停止過戶日起操作「刪除證券所有人名冊
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K31),查詢應刪除名冊之有價證券資料,並於停
止過戶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操作「證券所有人名冊資料刪除」(交易代號K3
 0),將刪除之有價證券持有人資訊及數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次一營
業日編製刪除通知書通知發行人。

(刪除)。

第二節   借券參加人為證券金融事業者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借券劃撥專戶(帳號XXX0-9999966
),憑以辦理標借或議借證券帳簿劃撥作業。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時,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應於標借申請日上午十一時
前將標借資料以書面傳真通知本公司。

參加人自行或受理客戶申請標借或議借出借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參加人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時間內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
    」操作「證券圈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152),將申請出借證券圈
    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就已出借之證券繼續參加標借或議借時,不須辦理圈存。
三、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時間截止前,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時,參
    加人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解圈」交易(交易代
    號153),將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四、於標借開標完成或議借結束後,就未出借之證券,得申請解圈,由參
    加人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解圈」交易(交易代
    號 153)通知本公司辦理解圈。未申請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自動
    辦理解圈。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證券圈存、解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77
    ),列印「圈存、解圈查詢單」,核對當日投標時間截止時之圈存申
    請明細資料。

本公司於標借或議借日後第一營業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通知,將出
借證券自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借券
之相關帳戶完成標借或議借轉帳。
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74,查詢類別4
:標借借出查詢),列印「標借借出證券明細表」,或查詢類別 8:議借
借出查詢,列印「議借借出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借出證券明細
資料。
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查詢類
別3:證金標借查詢),列印「證金標借證券明細表」,或查詢類別7:證
金議借查詢,列印「證金議借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出借證券明
細資料,及操作「出借人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95,查詢類別1
:證金標借),列印「證金標借出借人基本資料明細表」,憑以代繳稅款
及開立扣繳憑單。

本公司於標借或議借日後第二營業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借入證
券自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交所或櫃買
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證券金融事業無法還券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運用標借或議借擔保金補
回證券。
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歸還證券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之
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
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金融事業經標借及議借所取得之有價證券不足,應辦理標購,參加人
接受客戶之競賣委託時,依第十條之規定辦理圈存或解圈作業。
本公司於標購成交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通知,將標購賣出證券自賣
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相關帳戶。

第三章   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
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出借申請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出借參加
    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作業,並將處理
    情形回報證交所。
二、參加人辦理撤銷有價證券出借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出借
    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解圈作業,並將
    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三、出借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419,查詢類別1),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之借券出借
    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解圈
    資料。

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券申請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券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借券參加
    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作業,並將處
    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二、參加人辦理撤銷有價證券借券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借券
    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有價證券擔保品解圈作業,並將
    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三、借券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419,查詢類別2),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之借券擔保
    品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
    解圈資料。

參加人辦理借貸交易轉帳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貸交易完成後,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轉帳作業將出借之有
    價證券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
    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二、借券參加人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
    帳或客戶帳,撥入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三、借券參加人須將借入之證券撥入設於其他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
    得操作「借入餘額匯撥」交易(交易代號425)辦理撥轉。
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419,查詢類別4),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之借券擔保
    品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擔保品撥轉資料。
五、出借參加人及借券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
    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19,查詢類別5),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
    統之借券成交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借貸成交撥
    轉資料。
六、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出借有價證券轉出明細資料。
七、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借入有價證券撥入明細資料。
八、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有價證券擔保品轉出明細資料。

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還券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加人辦理還券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還券之轉帳作業將
    借入之有價證券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出
    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二、將借券參加人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由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
    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三、出借參加人及借券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
    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19,查詢類別3),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
    統之借券還券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還券撥轉資
    料。
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419,查詢類別4),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之借券擔保
    品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擔保品撥轉資料。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出借有價證券撥入明細資料。
六、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借入有價證券轉出明細資料。
七、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撥入明細資料。

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償還權益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加人償還出借人之有價證券權益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將有
    價證券權益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出借參
    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二、出借參加人及借券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
    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19,查詢類別6),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
    統之借券償還權益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償還權益資
    料。
三、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有價證券償還權益撥入明細資料。
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
    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
    前一營業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有價證券償還權益轉出明細資料。

參加人無法還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券人無法還券,經證交所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後,本公
    司依據證交所通知,將有價證券自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出借參
    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二、借券人違約時,其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經證交所處分後,由證交所
    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有價證券擔保品由證交所
    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參加人得操作「控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50),列印「客戶凍結
資料查詢」查詢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借券餘額等相關資料。

第四章   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借券作業
第一節   出借證券轉帳
參加人接受客戶申請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之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
一、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申請全數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
    (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
          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
    (二)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
          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
          人留存備查。
    (三)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
          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
          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二、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
    帳至其避險專戶者
    (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
          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
          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證券圈存資料通知本公
          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
          參加人留存備查。
          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圈存
          。
    (二)借券人申請將前述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取借時,應填具「
          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
          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
          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取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
          加人留存備查。
          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將有價證券自出借客戶保管劃撥
          帳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
          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三、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
    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借券撥入之存券資料
    。

第二節   歸還證券轉帳
借券人申請歸還出借人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時,應填具「證券借貸圈存/
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226),將歸還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
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借券人避險專戶撥入出借客
戶保管劃撥帳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
為必要之登載。
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印「
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歸還撥入之存券資料。

第三節   出借證券解除圈存申請及出借證券資料查詢
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方式如屬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客戶之有價證券
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
欲辦理解除圈存時,應提示發行人同意解除圈存之文件,並填具「證券借
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
理。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證券解除圈存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
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出借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解除圈存。

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列印「借貸
轉出資料查詢單」及「借貸轉入資料查詢單」,憑以查詢客戶出借及借入
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

第五章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第一節   一般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證券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帳號XXX0-999
9933),憑以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

客戶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
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
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證券商申請辦理。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
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
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借貸款
項擔保品專戶。

證券商退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
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撥入客
戶保管劃撥帳戶。

證券商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
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
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1)或「借貸款項/交割款
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1S)通知本公
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其借貸款項違
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但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且以買回方
式處分擔保品者,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證券商借貸款項
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證券商撤銷已完成前項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申請辦理。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交所借券系
統借券之擔保時,依第三章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擔保品轉帳
程序辦理。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
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操作「轉融
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712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
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證券商同意擔保品提供之客戶變更帳號時,應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
融資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交易(代號K13/K13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作業。

客戶申請將抵繳之擔保品轉換為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之擔保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擔保時,證券商應依客戶之申請操作「借貸
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交易(交易代號K12)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作業。

證券商得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一、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收檔」
    交易(交易代號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K19),列印「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
    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2
     0)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
    」交易(交易代號K20F),擷取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二節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認股借貸
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時,應操作「認股借貸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567),查詢該次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基本資料,如發現該基
本資料尚未建檔或須變更時,應將該次提供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
現金增資停止過戶日及繳款起迄日等基本資料,於繳款截止日前,檢附證
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認股借貸有價證券基本資料建檔或變更作
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認股借貸有價證券基本資料之查詢、通知、建檔及變更作業程序
    。

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時,應持證券存摺、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並填具「認
股借貸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認股借貸證券商申請辦理。
認股借貸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應操作「認股借貸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568)或「認股借貸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568S)通
知本公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客戶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認股借貸之程序。
三、第二項明定證券商受理客戶申請認股借貸後之作業程序。

認股借貸證券商得操作「認股借貸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69)
,或操作「認股借貸申請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569F),查詢認股借
貸申請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證券商得查詢客戶申請認股借貸資料之作業程序。

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應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當
日將認股借貸明細送交本公司,經由本公司於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送交
發行人。
本公司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發行人指定之劃撥日,比對前項認股借貸明細
及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無誤後,依認股借貸明細將客戶該次
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全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
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證券商應於繳款截止日當日將認股借貸明細傳送予本公司
    轉交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三、第二項明定本公司於指定劃撥日,將客戶該次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
    證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之程序。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證券商辦
理認股借貸作業時均適用之。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客戶另提供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認股借貸抵繳之擔
保品者,準用之。
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客戶申請將認股借貸有價證券轉換為證券業務借貸
款項之擔保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作業,有關開設擔保品專戶、退還或處分擔保
    品、轉擔保等作業,仍應一體適用現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作業,爰
    於第一項明定應適用第一節之相關條文。
三、第二項明定客戶認股借貸之擔保維持率不足,而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
    抵繳差額時,應準用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擔保品抵繳之撥轉。
四、第三項明定客戶於認股借貸融通期限屆滿前,申請將認股借貸有價證
    券轉換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時,應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

第六章   交割款項融資及擔保放款融資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帳
號40X0-9999933),憑以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或擔保放款融資帳簿劃撥作業
。

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或擔保放款融資之擔保時
,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
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
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
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
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

證券金融事業退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
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
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
」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
專戶撥入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證券金融事業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
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
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1)或「借貸款項/
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1S)通
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與其
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但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且以買回
方式處分擔保品者,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證券金融事業
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撥入投信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前項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

證券金融事業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交所
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時,依第三章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擔保
品轉帳程序辦理。

客戶申請將抵繳之擔保品轉換為交割款項融資或擔保放款融資之擔保時,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之申請操作「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交易(交
易代號K12)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作業。

證券金融事業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券金
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操作
「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
」交易(交易代號712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事業融
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證券金融事業同意擔保品提供之客戶變更帳號時,應操作「借貸款項/交
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交易(代號 K13/K13S)通知本公司
。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作業。

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一、操作交易「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收
    檔」(交易代號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K19),列印「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
    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2
     0)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
    」交易(交易代號K20F),擷取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七章   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證券借貸專戶」(帳號
:XXX0-8800000)及「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帳號:XXX0-9999922),
憑以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
證券商以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之有價證券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
義務者,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帳號XXX0-9
999944),憑以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取得券源時,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一、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
          知本公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
          異動」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目通知,並確認無第二目通知,即將有價證券
          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
          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並將處理
          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金融事業客戶開設於往來
    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一)由其往來證券商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K5
          4),通知本公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
          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金融事業客戶於往來證券商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
          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歸還券源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
    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
    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款通知,並確認無第二款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
    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
    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自有帳或客戶帳或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或證
    券金融事業客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
    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
    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款通知,並確認無第二款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
    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
    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自有帳或客戶帳;屬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
    借券者,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
    券專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歸還有價證券或償還權益時,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
一、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
          知本公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
          異動」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目通知,並確認無第二目通知,即將有價證券
          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並將處
          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有價證券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客戶開設於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或由
    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辦理轉撥者:
    (一)由其往來證券商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K5
          4),通知本公司。
    (二)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並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
          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
          之證券借貸專戶;屬證券商歸還證券金融事業之轉借券者,即
          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金
          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
          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於客戶提交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時,依下列程序之
一辦理:
一、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一)證券商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證券商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交易(交
          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目通知,並確認無第二目通知,即將有價證券
          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
          借貸擔保品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有價證券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客戶開設於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辦理
    轉撥者:
    (一)由其往來證券商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K5
          4),通知本公司。
    (二)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並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
          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
          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
          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歸還客戶有價證券擔保品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
    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
    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款通知,並確認無第二款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
    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或自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
    金融事業客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
    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
    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
    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款通知,並確認無第二款通知,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
    或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或證
    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申請歸還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依下列程序之一
辦理:
一、由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
    交所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將有價證券自證交
    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二、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一)由證券金融事業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K5
          4),通知本公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
          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並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
          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商
          或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
          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處分有價證券擔保品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
    司。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
    交易(交易代號K56),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款通知,並確認無第二款通知,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
    或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開
    設之違約處理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客戶申請將其借券餘額轉撥至設於其他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持證
券存摺,並填具「借入餘額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向參
加人申請辦理。
參加人接獲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借入餘額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425),辦理轉撥。

證券商以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之有價證券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
義務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申報賣出錯帳、客戶違約、遲延交割
    後,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其借入之證券自證券借貸專戶撥入其他券
    源抵交割專戶。
二、證券商確認其借入之有價證券已撥入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後,應操作
    「其他券源抵交割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K21,通知類別1:申
    請),輸入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證券商通知,審核其申請資料及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餘額
    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撥入錯帳處理專戶或證券
    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辦理其交割作業。
四、證券商已操作第二款交易通知本公司後,需撤銷該筆申請,應操作「
    其他券源抵交割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K21,通知類別2:撤銷
    ),辦理撤銷。
五、證券商得操作「其他券源抵交割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22)查
    詢其申請及撤銷之資料。

證券商歸還前條借入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之有價證券時,應將歸還之證
券自錯帳處理專戶、違約專戶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其他券源
抵交割專戶後,再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一、操作「有價證券借貸證券撥出申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55),列
    印「有價證券借貸證券撥出申請查詢單」查詢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出申
    請證券資料。
二、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57),列印「撤銷
    證券借貸異動查詢單」查詢其保管劃撥帳戶撤銷證券借貸異動資料。
三、操作「有價證券借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52),列印「
    有價證券借貸異動明細查詢單」查詢有價證券借貸異動明細資料。
四、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類別0),
    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或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收
    檔」交易(交易代號 167F,查詢類別0)擷取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
    ,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證券借貸專戶及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之有價
    證券撥入明細資料。
五、操作「控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50),列印「客戶凍結資料
    查詢」查詢其保管劃撥帳戶借券餘額資料。
六、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查詢」交易(交
    易代號 K19),列印「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
    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七、操作「有價證券借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53),列印「
    有價證券借貸異動彙計查詢單」查詢其證券借貸專戶餘額當日異動資
    料。
八、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2
     0)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單」或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交易
    (交易代號K20F)擷取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七章之一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證券借貸
證券商之總公司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應付當日沖銷
券差專戶」(帳號: XXX0—8899999),憑以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證券
借貸帳簿劃撥作業。

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向其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
    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
    ,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證券商向他家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
    知,將有價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借券證券
    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三、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
    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前項第三款有關證券金融事業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取得券源之作業程序
,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證券商以其自有之證券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做為券源時,本公司依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應付當
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未反向買進沖銷交易之客戶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
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客戶保
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自有之保管劃撥帳戶履
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義務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有價證券由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
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券商自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買回證券歸還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證券商歸還其客戶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
    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證券商歸還他家證券商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
    ,由借券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
    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三、證券商歸還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
    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
    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
前項第二款有價證券入帳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
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
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入帳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
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劃撥
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證券商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自有之保管劃撥帳戶歸
還券源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
券差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
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於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後
,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1及2
),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應付
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之有價證券轉帳明細資料。

第八章   附則
證交所應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就其保管劃撥帳戶有價
證券擔保品,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