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
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
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
〔立法理由〕
為落實商業團體自律自治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爰將第二項「核備」用
語修正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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