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
四、貯存條件。
非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
其單位含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清楚辨識調製藥品並保障民眾用藥安全,除醫療法及藥師法所定
    之藥品包裝應載明事項外,訂明調製藥品應增加標示之事項。
三、為避免病人於領取藥品後,未依貯存條件貯存,而影響藥品品質,爰
    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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