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 四、貯存條件。 非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 其單位含量。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清楚辨識調製藥品並保障民眾用藥安全,除醫療法及藥師法所定 之藥品包裝應載明事項外,訂明調製藥品應增加標示之事項。 三、為避免病人於領取藥品後,未依貯存條件貯存,而影響藥品品質,爰 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