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受託投資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或 臺股股權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相對人為銀行或證券商者,委託人應符合 「證券商衍商業務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信託業依委託人或其委任第三人指示購買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境內結構 型商品前,應由委託人簽署出具切結書,聲明符合前項規定,如有不實, 委託人應自負其責,以善盡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