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設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寬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島或二公尺以上之人行道。 二、旗桿插設位置應距安全島外緣三十公分以上,且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 上方。 三、旗面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一.五公尺,寬六十公分為限。 四、各路口十公尺內、公車站牌邊、草花壇內及人行道樹穴不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