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插設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寬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島或二公尺以上之人行道。
二、旗桿插設位置應距安全島外緣三十公分以上,且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
    上方。
三、旗面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一.五公尺,寬六十公分為限。
四、各路口十公尺內、公車站牌邊、草花壇內及人行道樹穴不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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