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度表應於明顯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類型。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及製造號碼。
  三、經認可之型式或型式號碼。
  四、使用電路之相數及線數。
  五、額定電壓及頻率。
  六、基準電流(或試驗電流)及額定電流(或電流等級、最大電流)。
  七、製造年份。
  八、電度表常數。
  配合變比器使用之電度表,應另加附屬標記;其變比器應於明顯處標示
  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及製造號碼、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額定一、二次電壓、電流及頻率。
  五、額定負擔。
  六、端子記號。
  七、準確等級。
  八、絕緣等級。
  九、最高線路電壓。
  十、額定過電流強度(比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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