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高速船應具有安全證書及航行許可證書,始得航行。
高速船自建造船廠航行至基地港交船,得免航行許可證書;基地港或航路
變更時,亦同。
前項高速船航行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有效高速船安全證書。
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已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擬訂
    安全措施,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三、船長及船員已取得操作高速船之訓練證照。
〔立法理由〕
參照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 1.9.1規定,明定高速船應具有安全證書及航行
許可證,始得搭載乘客或貨物從事商業營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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