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就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
或於前條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民眾權利,爰訂明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告知或標示該藥品為依
    醫師處方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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