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設計開發之程序及要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設計開發之期程,及各期程所應為之審查、實施之查證、確效與設計 移轉措施。 二、人員於各期程中之權責。 三、追溯設計開發輸出至其輸入項目之方法。 四、產品實現所需資源,包括人員之必要能力。 前項書面文件,應予保存,並適時更新之。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設計與開發之程序,及該程序內容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