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設計開發之程序及要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設計開發之期程,及各期程所應為之審查、實施之查證、確效與設計
    移轉措施。
二、人員於各期程中之權責。
三、追溯設計開發輸出至其輸入項目之方法。
四、產品實現所需資源,包括人員之必要能力。
前項書面文件,應予保存,並適時更新之。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設計與開發之程序,及該程序內容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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