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
    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
明定智慧創作證書註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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