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張掛布條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人行陸橋上,且不得遮蓋相關號誌及路標。
二、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六公尺,寬六十公分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