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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張掛布條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人行陸橋上,且不得遮蓋相關號誌及路標。 二、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六公尺,寬六十公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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