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收容處理場所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簽發(收)下列之證明書或憑證:
一、餘土處理後之處理證明文件。
二、收容餘土後,簽收運送憑證。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收容處理場所,每月承諾處理量
不得超過核准每月處理量十倍。但經都發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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