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
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
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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