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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用直流五百伏特之高阻計測量時,電度表之各線圈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值 ,應大於五百萬歐姆,電壓線圈與電流線圈之絕緣電阻值,應大於五百 萬歐姆,其測試溫度為296±5K(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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