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
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勳者,得同時撤銷其處分,以資抵銷
。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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