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汽車里程計費表正面面板,除器號應烙印或刻、鏨印(顏色應與面板成
  明顯對比)於正面外,其他文字可用印刷,或使用耐溫耐濕貼紙黏貼於
  面板背面;廠牌、租金、元及按鍵類別(空、計程計時、停、夜間加成
  )等字高不得小於七毫公尺,計程(公里)、計時(分、秒)等字高不
  得小於五毫公尺。
  前項標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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