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里程計費表正面面板,除器號應烙印或刻、鏨印(顏色應與面板成 明顯對比)於正面外,其他文字可用印刷,或使用耐溫耐濕貼紙黏貼於 面板背面;廠牌、租金、元及按鍵類別(空、計程計時、停、夜間加成 )等字高不得小於七毫公尺,計程(公里)、計時(分、秒)等字高不 得小於五毫公尺。 前項標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