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
之。但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醫院,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調製之最終產品屬無菌製劑,例如:眼用製劑、注射製劑等,應執行
    無菌調製。
三、為確保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符合無菌需求,爰訂明應事前取
    得核准,始得執行之規定。
四、考量醫院評鑑基準已訂有無菌調製相關規範,爰經評鑑合格之地區醫
    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無須再依本條規定申請核准無菌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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