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 之。但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醫院,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調製之最終產品屬無菌製劑,例如:眼用製劑、注射製劑等,應執行 無菌調製。 三、為確保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符合無菌需求,爰訂明應事前取 得核准,始得執行之規定。 四、考量醫院評鑑基準已訂有無菌調製相關規範,爰經評鑑合格之地區醫 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無須再依本條規定申請核准無菌調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