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審查下列設計開發輸入事項之適當性,並予核定、記錄及保存
:
一、根據預期用途所定之功能、性能、可用性及安全要求。
二、適用之法令要求及標準。
三、適用之風險管理評估結果及研擬措施之輸出。
四、類似產品設計所提供之資訊。
五、其他有關產品與產品實現流程設計及開發之基本要求。
前項各款事項,應明確、完整及合理,並具可供查證或確效之方式。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審查設計開發輸入及其內容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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