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行新股作為認股∕轉換交付標的,及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者,本
公司依發行人確認通知,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登錄認股∕轉換之股票或
臺灣存託憑證數額,將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撥入有價
證券所有人開設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審核發現有誤者,
即通知發行人處理。但屬非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
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
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以庫藏股票作為認股∕轉換交付標的者,發行人除應依前三條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認股∕轉
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
及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發行人確認之認股∕轉換資料審核發行資料無誤
者,將股票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證
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審核發現有誤者,即通知發行人處理。
本國發行人交付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之股票,於依第一項或第二
項規定之程序辦理後,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交付股票予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所
得稅之員工,及發行人為未上市(櫃)、興櫃公司交付股票予員工時
,應將股票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二、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其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
、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管機構
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開設於
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三、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且係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
,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
工集合投資專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外國發行人交付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之股票予其員工時,於完成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程序後,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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