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沙粒、易燃物、固體物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
  衛生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統前,依左列規定裝設截留
  器或分離器:
  一、餐廳、旅館之廚房或酒吧、工廠、學校之自助餐廳、俱樂部等類似
      場所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足夠容量之油脂截留器。
  二、市場應設置油脂固體物截留分離器。
  三、修車場、車輛保養場應設油料分離器。
  四、營業性洗衣工廠之截留器,應加裝易於拆卸之金屬過慮罩,罩上孔
      徑之小邊不得大於十二公厘。
  五、飲料工廠必須裝設截留器以阻止玻璃片流入公共排水系統。
  六、砂或較重固體之截留器,其封水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七、截留器應設通氣管。
  八、截留器應裝置在易於保養清理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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