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度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如左:
  一、寶石軸承電度表為七年
  二、磁力軸承電度表
    (一)防突波不附變比器或不附需量計量器者為十六年,單相插座型
          者為二十年。
    (二)防突波附變比器或附需量計量器者為八年。
  三、非軸承(電子)式者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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