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標準:
  一、未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修理、更換、校正、維護、擴充、拆除、或
      變更衛生排水設備者。
  二、以不易鬆散之固體物質或易燃、有毒性或具爆炸性之液體、油類、
      脂肪或其他物質投入衛生排水設備足以損壞排水系統之功能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