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標準: 一、未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修理、更換、校正、維護、擴充、拆除、或 變更衛生排水設備者。 二、以不易鬆散之固體物質或易燃、有毒性或具爆炸性之液體、油類、 脂肪或其他物質投入衛生排水設備足以損壞排水系統之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