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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作業中須拆除或移動安全防護裝置時,須經工作場所負責人同意,始得為 之。就拆除或移動後之區域、設備,應指派專人實施管制或設置適當之警 告標誌;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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