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作業中須拆除或移動安全防護裝置時,須經工作場所負責人同意,始得為
之。就拆除或移動後之區域、設備,應指派專人實施管制或設置適當之警
告標誌;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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