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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土資場位置或經營業務變更時,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程序重新申請。但僅 變更處理功能、減少土資場面積或增加土資場面積未超過原核准面積三分 之一者,得申請初、複審合併辦理,並免將設置計畫公開展覽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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