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三、曾受僱為各機關編制內職員、工級人員或駐衛警察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者。 前項各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准予併計 原服務年資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