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三、曾受僱為各機關編制內職員、工級人員或駐衛警察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者。
  前項各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准予併計
  原服務年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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