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顯(指)示器上,其最小分度值必須在0‧一公升
  以下(最大使用量每分鐘超過八十公升者,以0‧五公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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