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駛上駛下功能之高速船應確保駛上駛下空間之貨物與車輛均依繫固手
冊妥善繫固。
前項船舶之船長應依水密裝置啟閉之系統性監視與報告,確保該船於任何
航次、船舶離開船席前,繫固作業、風雨密門或水密門之啟閉均確實完成
並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 參照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18.1.5、18.5.7.2及 18.2.1.10規定訂定高速駛
上駛下船應配置經批准之繫固手冊,且應重視該船之繫固、供車輛通至駛
上駛下空間甲板下方空間之開口,對其水密裝置之啟閉應施行系統性的監
視與報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