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外展製造工作,應由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試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
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下列之一者擔任雇主:
一、財團法人。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
三、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
前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其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特定製程之生產
事實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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