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容處理場所應按核准計畫之一年處理總
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元計算,依都發局通知一次繳交營運保證金。設置
變更時,亦同。
前項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本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銀行開
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提供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
權,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為之。
前項質權設定,應加註金融機構拋棄行使抵銷權之文字。
營運保證金除現金外,其保證期限至少應至核准營運期限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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