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政策或縣庫利益,在無
  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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