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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之四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 事件,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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