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
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依各法律規定內容判斷,並不因
原第二項規定使本法優先其他法律而適用,爰依法制體例刪除之。
三、配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該法律之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定明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關係,爰增訂第二項。又本項所定被害
人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時,例如具有學生身分
,於打工時遭其他員工性騷擾,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另學生於公
車上遭社會人士性騷擾,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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