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 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 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退撫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規定,有關事業人員或 其遺族有特定情形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